根據《海關法》規定: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口貨物時,損壞被查驗的貨物,應當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。
一、海關賠償處理流程:
海關應當在貨物受損程序確定后,以海關依法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,2個月內確定賠償金額。如實填寫《物品損壞報告書》,由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,一份交當事人,一份留海關存查。賠償金額根據被損壞的貨物或其他部件受損耗程序或修理費用確定,必要時,可以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。
二、對賠償有異議操作:
當事人對賠償有異議的,可以在收到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賠償決定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,對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三、下列情況下,被查驗貨物損壞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
1、海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;
2、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;
3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后果的;
4、由于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的搬移、開拆、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;
5、易腐、易失效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,當事人未提前向海關聲明或海關已采取適當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;
6、海關正常檢查產生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;
7、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 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;
8、海關為化驗、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;
9、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;
10、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過錯致使損失擴大的,海關對擴大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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