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20年12月1日起,海關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》(以下簡稱《出口管制法》),該法共5章49條,包括總則,管制政策、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,監督管理,法律責任和附則。
《出口管制法》頒布和實施,有效填補了中國出口管制法律體系的缺失,全面提升了中國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層級,在總結出口管制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,增設了許可便利措施、管控名單等制度,完善和擴大了出口管制的管控范圍,在管制物項對象范圍方面獨具特色地增加了“服務”,同時規定了“對等原則”。
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(調整)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、出口許可制度、出口管控名單,海關總署負責上述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監管工作,并參與相關違法出口案件的處理。
《出口管制法》明確了出口管制物項代理的法律義務,如違法從事代理業務,將被給予警告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。海關根據出口貨物發貨人申報、貨物對應的監管證件代碼進行驗核。其中,兩用物項和技術進、出口許可證對應的海關監管證件代碼分別為“2”和“3”。出口申報環節不能提供相關許可證的,海關將不予放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