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商品需要向海關申報,接受海關查驗并依法納稅。若進口企業無申報資質(無進出口經營權或無專業報關員)通常委托進口代理公司代理報關,委托報關應辦理委托手續,并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和對外經濟貿易部《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》,進口企業與進口代理公司經友好協商,簽署進口代理委托協議,就委托進口、合同號、數量、合同總金額達成委托代理進口合同,明確雙方法律地位和責任,保障雙方合法權益。
(一) 甲方責任:
1、負責辦理代理進口報關、商檢及其他接貨手續,但所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。
2、如需索賠,在收到乙方的索賠委托、依據及索賠費用后及時代理乙方按合同規定向外索賠,索賠利益歸乙方所有,但代理手續費不做任何退回。
3、收到乙方的匯款后三天內匯給國外指定供應商,甲方代收代付,不墊付資金。
4、如乙方未按規定向甲方付清全款,甲方有權沒收訂金并自行處理貨物,以及向甲方索賠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。
5、清關后,及時向乙方結算代理費和一切清關手續費。甲方不墊付進口關稅和增值稅。
(二) 乙方責任。
1、以甲方名義對外簽署合同,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副本發給甲方存檔。
2、向甲方支付發票金額的%作為代理手續費。
3、乙方按合同規定比例支付訂金給甲方,由甲方支付給國外供應商。乙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余款給甲方,由甲方支付給國外供應商。
4、貨到目的港后,應積極配合甲方的港口貨運代理辦理貨物的交接事宜。
5、乙方必須在貨到后應及時向甲方交清貨物的全部稅款(進口關稅及增值稅)和港口所發生的所有費用(報關費、商檢費、港雜費、倉儲費及其他相關費用)及全部貨款,以便甲方放貨。
6、如發生產品質量、遲交貨或不交貨等問題由乙方負責追索,甲方協助。
三、 索賠處理:
甲方不承擔直接的賠償責任,可協助乙方向國外發貨人提起索賠。
四、 爭議解決: 凡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,甲乙雙方應本著長期合作、互惠互利的原則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》的有關規定,友好協商解決。若協商不成,任何一方有權向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。
五、 本協議一式兩份,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自簽訂之日起生效。
進口代理企業接受企業進出口委托,向海關規范申報,提交進口代理協議,并按照代理協議授權范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,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,客戶自行繳清關稅,代墊碼頭雜費、國內運輸配送,費用實報實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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