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代理手續費:是外貿企業采取代理方式進口商品時,向國內委托進口企業(單位)所收取的一種費用, 它補償外貿企業經營進口代理業務中有關費用支出,并含有一定的利潤。代理進口過程中發生的,屬于外貿代理企業以外單位收取的各項費用(包括外貿企業代收代付的),均由委托方承擔。
為了規范進口代理手續費的管理,協調外貿企業與委托進口企業(單位)的利益,提高社會經濟效益,國家物價局制定《進口代理手續費收取辦法》。
一、適用范圍
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,享有進口經營權的中央外貿企業(即國務院直屬,國務院各部、委、 局直屬,軍隊系統直屬的外貿企業)及其委托進口企業。
地方外貿企業及其委托進口企業收取進口代理手續費,可 按照本辦法執行,或者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物價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。其他外貿企業及其委托進口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。
二、制定進口代理手續費率的原則
兼顧外貿企業與委托進口企業(單位)以及使用者的利益,以利于減少環節、 降低費用、促進生產、穩定市場。
三、進口代理手續費率按照對外成交合同金額不同, 分檔計收。
1.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(含一百萬美元),費率不超過2%,最低收費額為一千元人民幣;個別進口金額小,費用 開支相對較高的商品,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可由雙方協商確定。
2.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、一千萬美元以下(含一千 萬美元),費率不超過1.5%。
3.金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、五千萬美元以下(含五千 萬美元),費率不超過1%。
4.金額在五千萬美元以上的進口商品,費率在0.5%~1%之間,由代理進口企業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并報國家物價局備案;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,由雙方隸屬的業務主管部門 商定;仍難以商定的,報國家物價局審定。
四、手續費的計算
按外貿企業對外付匯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(中間價),將到岸價折合成人民 幣,乘以代理手續費率。即:代理手續費金額=到岸價(外幣)×對外付匯當日外匯牌價 ×手續費率 第八條 進口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計收。
五、凡違反本辦法的,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 條例》予以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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